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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科学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9 编辑:合阳纪委 作者: 浏览次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在监察体制改革中,高度重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仅在人数上予以保障,而且在人员构成上也合理优化,选派业务骨干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工作。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该市纪委监委收到的所有问题线索,都通过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提出分类转办意见,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转交相应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等业务部门办理。

具体工作中,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了几个数据库和几个账目清单。

首先是建立了市管干部的廉政档案数据库,既包括电子目录检索系统、电子文档存储系统,也包括纸质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档案库,每人一档,确保无遗漏,而且电子目录与纸质档案相互对应,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动态更新,确保了底数清晰、数字明确。

其次是建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线索表格“大台账”,和信访部门、各监督检查部门、各审查调查部门、党风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小台账”。一方面,信访部门的“小台账”数字体现的是“入口”,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大台账”数字的最主要来源,此外还有巡视、审计、公安等部门转来的问题线索体现的也是“入口”,都汇总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台账”中;另一方面,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党风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小台账”体现的是“出口”,各个“出口”的数字之和,应该正好与案管部门的“大台账”数字相符。“大”“小”台账定期对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核对问题线索是否全部纳入“账中”、是否及时办理、是否稳妥高效。

通过这种机制,该市纪委监委迅速理清了线索底数,明确了工作流程脉络,增强了内部监控机制,实现了整个机关工作高效运转。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这是对纪委监委加强工作监督管理提出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委监委作为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专责机关,其履行职能的过程本身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范围扩大了,通过合署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权限更丰富了,对自己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为此,监察法对纪委监委的相关内设部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切实提高纪委监委履职尽责科学化合理化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自我监督、明晰内部分工的必然要求。

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问题线索。可以说,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线索”在开展: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的工作,就是收集“线索”、整理“线索”的过程,是收集整理“原材料”的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按程序分别转办的工作,就是建立“线索”台账、进行“线索”分流、开启“线索”处置第一道关口的过程;监督检查部门对“线索”进行研判、处置并提出拟办意见,就好比流水线上对“线索”进行各个关口的打磨、规范,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审查调查部门对重要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直至形成案件事实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就好比是对特殊的重点线索进行“再加工”“深加工”“集中加工”“高标准加工”的过程;而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拟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的过程,就好比是对重点线索“深加工”后形成最终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使产品与“市场标准”相衔接、“高标准面向社会”“经得起检验”的过程;同时,上述流程中,不仅是信访部门可以收集“原材料”,监督检查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也可以收集“原材料”,就是要主动去监督去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也要注意收集“原材料”,不仅要集中收集被调查人的“原材料”,而且收集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现很多其他监管对象的“原材料”;等等。

这些收集“线索”、处置“线索”的工作,都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因为它既是纪委监委的主责主业,同时也是权力集中的地方,必须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如果没有这种科学合理的相互制约机制,就有可能出现“靠线索吃线索”的“灯下黑”问题,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人员以权谋私、对于已发现的线索不纳入“台账”的问题,或者对于已纳入“台账”的线索不及时处理甚至隐瞒销毁的问题,等等。所以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委监委要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建立分工科学、运转高效、相互监督的内部机制,才能真正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纪检监察体系。本案例中的纪委监委以“台账”进行管理的方式,让每个部门之间形成“台账”并相互“对账”,达到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目的,是很好的管理举措。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