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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终身追责要让干部“伤筋动骨”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7 编辑: 作者: 浏览次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可以说,环境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论断,全面负起责任,贯彻落实好《办法》。

生态环境破坏,鲜有党政一把手被追责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虽然环保部门在不断加大环保追责和问责,但是,在污染事故追责中,环保局局长往往成为“替罪羊”。

从去年5月至今年3月,荣华公司共向腾格里沙漠腹地排放污水8万多吨,污染沙漠面积近266亩。有关部门对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责。其中,给予武威市环保局局长范文智和分管副局长段育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兴述、副局长文武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针对湖南省炎陵县中村乡华苑铁合金厂、航凯冶炼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问题,炎陵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两企业停产整治,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并决定免去郭生平炎陵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东部沿海某省一位环保局长说,只要市(县)主要领导“不点头”,像“三高”企业这样的污染源,环保局管不了、治不了、关不了。因为这些企业能缴纳高额税收,这才是地方政府的“命根子”,环保这样的“次要”工作要为增税这样的“政绩”让路。

……

事实上,涉及环境问题的舆情一旦爆发,环保部门随即便会成为众矢之的,之后的追责、平民愤都会理所当然地拿环保官员“开刀”,让环保局来“兜底”,甚至有人调侃“当上环保局长意味着官员职业生涯的终结”。我们发现,鲜有地方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负责领导因污染事件而道歉、被诫勉和问责,更别说被摘掉“乌纱帽”。这背后更折射出政府“跑偏”的政绩观和环保部门软弱无力的执法“尴尬”。

其实,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快更多的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有的监管部门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与违规者相互勾结,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从近年来曝光的一些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来看,一些当地的党委和政府难辞其咎,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但就处理结果而言,却让人大失所望,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由此,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厉,使得某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打起了时过境迁、既往不咎的“如意算盘”。

生态环境被破坏背后的追责困境

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政一方、或统领一域,胸中的大思路、手中的签字笔、案头的红印章,直接决定着科学发展的理念能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直接影响着千万百姓能否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

现实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的事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密切相关。失职失责行为的背后,暴露出约束机制缺失,责任追究不力,存在“只打雷不下雨”现象。

其实,污染事件的一次次大爆发,表面上是发展的导向出了问题,根本上还是责任追究不力和地方政府“唯GDP论英雄”的扭曲政绩观在作怪,造成真正的责任主体未能承担责任。党政负责人总以为把经济搞上去了,就会成为升迁的资本,对环境法规熟视无睹,根本不去管自然资源的保护,只图一时的发展,换来“昙花一现”的繁荣。殊不知,如此只会增加环境负担和历史的欠账。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追究“环保官员”责任来保护和治理环境显然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直接与书记、市长及党政领导干部的仕途相挂钩了,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者也严厉问责,那么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绿水青山就会多了一根强有力的“鞭子”。可见,只要思路对头,久久为功,绿水青山就可能变为金山银山。但是,如果急功近利、盲目短视,一味向绿水青山索取金山银山,那么就可能让绿水青山毁于一旦。这种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即使GDP一时上去了,也埋下了忽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严重隐患,其发展终将难以为继、不可持续。

生态环境损害追责 要成为慑人的“杀手锏”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越发令人焦虑,对绿水青山的怀念与向往,已成为人们最具共识的话题。面对严峻的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如何使这一愿望变为实际行动,显现实际成果,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实践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治污先治官,治官先治人”,近日,《办法》出台,对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的规定,无疑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有利于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重建对绿水青山的敬畏,促使其真正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为政用权。

《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梳理和细化,列出20多条具体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打好环境保护这场战役,既要向变脏了的环境宣战,又要向传统的发展方式宣战,更要向胆敢以身试法者宣战。

“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不再雷声大雨点小,这记重拳不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将责任追究进行到底,对官员任期内的生态严重污染进行问责,尤其是终身追责这个“紧箍”,给官员的施政方针、理念和决策提前打了“预防针”,警告官员切莫因小失大,即使提拔了、退休了、调离了,也要将自己的“欠债”还清,给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一个交代。

其实,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再好的规章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规矩”之效。有权就有责,有责就要担当。从《办法》来看,地方党政一把手均已纳入环保追责的范畴,现实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们的责任,能否对损害环境的高级别官员问责到位,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承担该承担的责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实际行动和刮骨疗毒的决心,不折不扣地执行《办法》规定,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唤起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自觉,提高生态保护责任意识。(中国纪检监察报 郑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