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城市板桥镇政府全域旅游办主任孙武鹏,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临渭区农业局花木公司经理张鹏,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华阴市华山镇机关干部张兴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潼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张鹏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到警告处分。
5.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人教股股长翟永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