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四、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